明知赃物还收购?江西铅山一商铺老板被罚!

发布日期:2024-11-25 17:58:15   浏览量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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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某商铺老板为谋取利益竟以身试法,明知是偷窃而来的赃物,仍选择“收购”,现已被依法处罚。

案情回顾

近期,我局破获一起“拉车门”盗窃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虹桥一商铺老板陈某有收赃嫌疑。经查明,陈某在明知收购商品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依然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先后两次收购盗窃违法行为人刘某提供的香烟,而后以正常市场价售卖。

目前,陈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收购赃物同属违法行为

购买或回收人员应知法守法

对于来路不明的赃物

应及时拨打110报警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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